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64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8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14时21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赣A****利捷牌二轮电动车在博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广州路佛塔路口,遇被害人潘某某在广州路佛塔路口南侧由西向东步行。被告人程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潘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检察官助理:林海啸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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