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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武汉**公司司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园**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U的轻型普通货车在**厂区内从**厂**区**大门进入,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点转弯处右转弯时,遇行人马某某由东向西对向横过路口,程某某因疏忽大意,误将油门当刹车踩下,将马某某撞至路边树干挤压后,致马某某当场死亡。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外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所在的武汉**公司代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4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查询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银行电子回单、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110接处警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被害人家属向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何某某刘某甲曹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频资料;6.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12.28”交通事故认定书;8.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因疏忽大意未确保行车安全,在禁止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厂区道路内驾车致一人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新菊

检察官助理:陈  爽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园**街**号,联系电话:1362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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