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和4月8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组织参赌人员以起马古和推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取费用进行非法牟利,2020年4月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程某某抽取的非法收入共计2700余元,参赌人员共计5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2、有关参赌人员、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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