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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巷**楼**室(户籍地: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3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海洛因(俗称“白粉”)毒品,吸毒人员以微信转帐方式向程某某付毒资共26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向蔡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自2019年9月3日至10月15日,蔡某某先后7次与被告人程某某先约定好购买价值不等的海洛因毒品,后被告人程某某让蔡某某到其住处楼下,蔡某某到达后,被告人程某某从其住处窗户扔出约定价值的零包海洛因毒品,蔡某某以微信转账向被告人程雨光支付毒资共计1****。

1.2019年9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向蔡某某贩卖价值180元毒品海洛因。

2.2019年9月4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向蔡某某贩卖价值100元毒品海洛因。

3.2019年9月12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向蔡某某贩卖价值160元毒品海洛因。

4.2019年9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向蔡某某贩卖价值200元毒品海洛因。

5.2019年9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向蔡某某贩卖价值300元毒品海洛因。

6.2019年10月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向蔡某某贩卖价值220元毒品海洛因。

7.2019年10月15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向蔡某某贩卖价值200元毒品海洛因。

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武穴市**街**附近向陈某某贩卖1小包海洛因毒品,陈某某以微信转帐方式向程雨光支付毒资****。

2.2019年10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武穴市**街**附近向陈某某贩卖1小包海洛因毒品,陈某某以微信转帐方式向程雨光支付毒资****。

三、向某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某某某因伤在武穴市**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先后6次与被告人程某某约定购买价值不等海洛因毒品,后以微信红包向被告人程雨光支付毒资共计****,在被告人程某某到**医院后,某某某然后安排刘伟从被告人程某某处拿约定价值的海洛因毒品。

1.2019年9月24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向某某某贩卖价值100元海洛因毒品。

2.2019年9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向某某某贩卖价值140元海洛因毒品;当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向某某某贩卖价值160元海洛因毒品;当晚8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向某某某贩卖价值150元海洛因毒品。

3.2019年9月26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向某某某贩卖价值150元海洛因毒品。

4.2019年9月27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向某某某贩卖价值100元海洛因毒品。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武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陈某某、某某某证言;3.辩认笔录;4.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截图照片、被告人程某某接受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亚辉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案件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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