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路**号**单元**楼。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4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3年10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程某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某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某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程某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某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程某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某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在其位于本市鸿渐路27号老财政局中单元4楼的住所**,民警从被告人程某甲处起获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7.46克、甲基苯丙胺5.28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程某甲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程某乙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5.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骁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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