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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贩卖毒品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1851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10月17日、2018年6月6日、10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不予执行)、十三日(不予执行)、十二日。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9日、8月3日、10月18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3日、8月18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18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11月23日间,在常熟市虞山街道中山路12号等地,向高某某、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共计约3.38克。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个”,重约1.5克;

2.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在常熟市虞山街道中山路12号附近,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个”,重约1克;

3.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夜,在彭某某向其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其欲从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个”、尔后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某。当日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与章某某、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联络,由章某某将该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戴某某,由戴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约定地点常熟市虞山街道里颜港附近交给彭某某。

常熟市公安局民警于11月23日凌晨,在上述地点将戴某某抓获,并在戴某某当场扔掉的香烟盒内查获净重为0.5 克、0.38 克白色晶体2袋。经鉴定,上述2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净重为0.5 克、0.38 克的甲基苯丙胺2袋(均系照片);

2.书证:微信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高某某、章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录像以及调取的社会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3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烨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程罗咪咪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录像光盘1张、电子证物检查光盘1张、调取的社会监控录像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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