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户(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户)。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2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结合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决定对程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户的家中,将净重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如。交易完成后,程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本案所涉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如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2334****;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散页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