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原赣榆县,下同)公安局决定罚款二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3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8年9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20年3月2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程某某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东家具城门口附近,被告人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施某某。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
2.书证:赣榆县公安局赣公(三)行决字[2013]第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徐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程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检察官助理:周家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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