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巷**号**幢**单元**楼**室,住天门市**园**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烟草配送中心职工宿舍楼二单元四楼东程某乙家中,以每颗人民币八十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任某某、廖某某贩卖了十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程必勇支付了毒资人民****。被告人程某甲与吸毒人员任某某、程某乙吸食毒品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程某甲裤子口袋内查获一袋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冰毒)、从程某乙家中查获3颗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04克,并提取检材。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天门市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提取检材记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称量记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程某乙、任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天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天门市**园**栋**室,联系方式:1397293****、1890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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