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7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办**村**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在焦作市中站区造店村,被告人程某某先后卖给吕某某毒品22次,非法获利7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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