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6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初中,违法犯罪经历: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德新二路金丰宾馆开了606房间,到了当天15时许,程某某容留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经鉴定,在金丰宾馆606房扣押的吸毒工具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照片等;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提供其租借的金丰宾馆606房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某某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请依法对扣押物品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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