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325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户籍住址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2015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汇丰村委会**村64号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谭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谭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净重0.47克);从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净重0.20克)及毒资人民币300元。到案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0.67克;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检定证书、上交毒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书、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程某某与谭某某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当场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6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晖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1份、光碟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