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于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镇雄县母享镇母享村**组黄某某家中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一包吸食剩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毛重0.72克,净重0.44克;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称量、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