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区**号**栋**室。2017年12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多次向万某某、肖某某、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7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樟树市时代广场公寓楼内卖给吸毒人员万某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点点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了被告人程某某300元。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樟树市银河酒店1112房间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万某某,万某某通过向被告人程某某提供的卡号为62284823287********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存款的方式支付200元。
2.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程某某分二次共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2小包甲基苯丙胺,肖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10月26日二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了被告人程某某共计520元。
3.2019年2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樟树市东门菜场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半小包甲基苯丙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被告人程某某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注册信息、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简某某、肖某某、万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ATM机监控视频截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贵彪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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