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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22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马建乡**来银暂住银川市金某某**花园**号捕前系**房地产信息咨询经营部负责人。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某某使用微信号添加了被害人蒋某某的微信好友,两人一起吃饭并产生了婚外情,此后两人经常在微信上聊天,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得知被害人蒋某某丈夫患脑梗且婆婆得了癌症,便向被害人蒋某某推荐了其另一个微信号“前世今生”,被告人程某某谎称该“前世今生”微信号的主人是一个“算命大师”,在他的生意上给他很多帮助,被害人蒋某某添加了该微信号,此后被告人程某某一边使用其微信号与蒋某某聊天,一边利用其“前世今生”的微信号冒充大师骗取蒋某某信任,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蒋某某借钱、买东西给其本人(程某某),欺骗被害人七年后可以达成心愿与被告人程某某结婚,并以给被害人求福保平安、谈工程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45947.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色封皮收据本1本、挂坠1条、手机2部、白色蝉型摆件1个;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扣押、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947.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丽

2020年10月22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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