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222011980********,甘肃省甘州区人,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2007年1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因经济拮据、好逸恶劳,冒充王某甲的身份,以办理驾驶证、货运上岗证、介绍对象为由诈骗作案6起,诈骗金额70660元,骗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1.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冒充王某甲的身份,以在驾校上班及充当媒人身份,先后以给高台县骆驼城镇居民赵某甲办理货运上岗、给介绍的对象买手机、买衣服、替对象母亲看病、支付彩礼钱为由诈骗赵某甲58980元;
2.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冒充王某甲和张运司驾校教练的身份,以办理货运上岗证为由诈骗高台县骆驼城镇居民刘某某480元,以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刘某某妻子赵某乙220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冒充驾校教练的身份,以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高台县骆驼城镇梧桐村二社居民裴某某2000元。
4.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冒充王某甲和张运司驾校教练的身份,以办理驾驶证、货运上岗证为由诈骗高台县巷道镇元丰村居民王某乙2600元;
5.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冒充王某甲和驾校教练的身份,以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甘肃省民勤县居民王某丙2200元。
6.2019年1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冒充王某甲和驾校教练的身份,以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高台县骆驼城镇碱泉子村居民杜某某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玉和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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