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71********,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司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路**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采取隐瞒家庭实际收入、工作、房产等情况的手段,向武汉市青山区**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由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批准后,成功骗领保障金共计人民币83875.6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7月,程某某以其属于低保家庭且家中有残疾人为由骗领特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后变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共计人民币12100元;与此同时程某某向武汉市青山区**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申请,由武汉市青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成功骗领补贴共计人民币6700元。
案发前,被告人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7659.6元,案发后,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16元。2020年4月30日,程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居民户口薄、残疾人证、武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武汉市城市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自报表、1995-2018武汉市低保保障标准变化情况表、武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工作证明、工资明细、违规领取低保金情况清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青山区民政局情况说明、武汉市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领取补贴情况汇总表、追缴通知书及银行回单等书证;2.被害单位武汉市青山区**工作人员杨某某、武汉市青山区**局工作人员杨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似竹
检察官助理 刘 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栋**室,联系电话1316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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