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路**路**号,现居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街**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被告人程某某冒充“战争霸业”游戏公司技术部人员通过QQ、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交谈,谎称可私自提升被害人的游戏ID战力等,以收取费用、保证金、提档费等名义,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500元。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删除了被害人王某某的QQ、微信好友。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因传讯不到案,于2019年11月26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银行账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充值记录、情况说明等;
2、归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敏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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