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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村**屯,现住辽宁省庄河市**村(自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对外宣称出售口罩,被害人骆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程某某后,双方商定以每片2.7元的价格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2万片,程某某收到货款1.5万元后,联系上家发货给骆某某“三无”口罩2000片,后程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法再联系到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多次催促被害人骆某某给付剩余货款3万元,后将被害人骆某某拉入黑名单。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珊珊

检察官助理:许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_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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