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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81********,汉族,山东潍坊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号,现住高密市**街道**村。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1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7日延期,11月11日退查,12月11日重报,2020年1月10日退查,2月10日重报,3月10日延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迷信活动骗取郑某某人民币2.6万元,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900元,骗取赵某某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迷信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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