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冯某某网购一部手机并支付货款,但未能收到手机,后其在闲鱼交易平台认识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冯某某追回手机款。同年7月31日,程某某以追回手机款需要购买专用软件为由,诈骗冯某某3790元。
2.2020年9月22日,程某某在闲鱼交易平台上以非正品手机冒充iphone11proMax正品手机进行出售,诈骗曾某某2320元。
3.2020年9月23日至24日,程某某在闲鱼交易平台上以虚假出售iphone11proMax手机的方式,诈骗杜某某1820元。
4.2020年9月下旬,程某某在闲鱼交易平台在认识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以女性身份与李某某互加微信好友,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0月1日,程某某以与李某某见面并让李某某支付部分交通费为由,诈骗李某某300元。
2020年10月20日,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程某某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另程某某诈骗他人钱财共计8230元,现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案件暂扣款发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冯某某、曾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1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采取电信网络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杨 彬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1858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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