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告人程某某谎称自己是低保户,向鄱阳县***镇***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项目。***村委会将程某某的申报材料上报至***镇政府后,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意见“经调查和评审,情况属实”中签字并上报至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鄱阳县人民政府《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被告人程某某不属于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程某某的新建房屋经鄱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3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两次获取了国家危房改造项目专项资金8千元共计l.6万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凌云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