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4********,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蒙县**镇**村**号**,现住址阜新市清河门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文龙,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阜新家中让被害人李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上为其刷虚拟礼物完成心愿,程某某谎称其就在沈阳,只要李某某刷完礼物,便同李某某见面,之后一起过日子。李某某信以为真,从山东飞往沈阳,当日18时许,李某某在快手平台上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0400元的20个“梦幻城堡”,并在程某某直播时将20个“梦幻城堡”作为礼物刷给程某某。程某某收到礼物后失去联系,致使李某某被骗人民币10400元。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转账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锐
检察官助理:孙启明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