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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大街****号,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程某某虚构能办理新车落户蒙E*****车牌号码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程某某将所得现金全部挥霍后,切断与李某某的联系。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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