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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省济阳县**镇**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结识,以与王某某谈恋爱、结婚为名取得王某某信任后,在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工地缺钱需要发放工人工资、购买工程材料、合作方撤资需要资金、其母亲心脏病手术需要医药费等事实,骗取王某某109280元。

2. 2017年11月,被告人程某某使用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高某某信任后,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干工程需要钱买材料、为高某某孩子办理上学需要打点关系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高某某32300元,骗取高某某将个人信用卡交给其使用,至案发时尚有20733.9元尚未归还。

以上,被告人程某某实施诈骗作案2起,犯罪数额162313.9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振玉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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