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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62********,高中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长江路。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解决薛某某有编制的正式工作,在骗取薛某某及其父母薛某某、王某某的信任后,先后分多次骗取现金18万元。2019年9月份,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孙某某、白某某将薛某某安排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实习书记员。事情败露后,经薛某某及其父母多次追要,程某某退还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5.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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