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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号院**号。本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于2020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原为郑州市金水区教体局的出纳会计,因身负债务,债权人多次到程某某单位讨债,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被告人程某某遂于2019年4月份辞职。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程某某向候某某隐瞒已经从郑州市金水区教体局辞职的事实,并虚构可以为他人的子女择校的事实,让候某某寻找想要为自己的女子择校的家长。被害人古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分别想将自己的孩子安排进入文源小学、金桂小学、金水区艺术小学总校、利智小学、农科路小学、新柳路小学,共计交给候某某195000元,候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黄河路与经五路等地转给被告人程某某16960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程某某共计退还给候某某27000元,候某某退还给被害人古某某30000元(全部退完),退还给被害人谢某某35000元(全部退完),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12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乙25000元,候某某共计退还给被害人10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程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杨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候某某、马某某、田某某、张某丙、范某某、王某某、彭某某证言; 5.受到案经过、候某某提供的收钱给钱记录、微信转账截图、退款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收条收据、党员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超

(院印)

 2020326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 换押证一套;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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