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28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路**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人需要购买口罩,遂意图假借销售口罩骗取他人钱财。其在无口罩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李某甲谎称有口罩销售,并承诺宣城发货、三天即可到货,李某甲信以为真,于2020年2月12日20时许通过微信分两笔转给程某某11000元、2920元,共计骗得李某甲人民币13920元。得款后,程某某推脱不予发货,后不理睬被害人。
2020年3月2日,被害人李某甲报警。2020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合肥市**区**村**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当日退还被害人李某甲14000元,取得了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发还清单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3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