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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宜阳县**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8时许,王某某在其本人的QQ空间内看到一QQ好友发的说说,说说内容是充值返福利活动。其主动跟对方发QQ消息,经了解活动内容后,根据对方指示,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对方付款100元,随后对方就给其返还110元。其信以为真,又向对方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对方付款4000元,后对方以交保证金为由,让其再交4000元,其又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向对方转账4000元。后其向对方要求返钱,对方称24个小时内会把8000元本金及8888元的奖励金向其返还,之后其一直联系对方,对方QQ下线,直到当晚22时左右,其发现对方将其QQ好友拉黑,发现自己被骗金额7990元遂报警。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接到上线将诈骗到的钱转到自己所持的邮政银行卡上的信息后迅速赶往银行将诈骗到的钱取出,以便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起诉环节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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