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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378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乡**村**号。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程某某化名“李峰”通过“陌陌”、微信软件认识刘某某(另案处理)后,谎称其有渠道提供仿真度很高的假人民币,并以数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真币充当假币交由刘某某试用,取得刘某某信任后,二人约定程某某以5万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上述假币20万元,程某某提出另送刘某某2万元假币。2019年4月17日,程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22扎“假币”(每扎除上下各有一张A4纸单面复印的百元面额假币之外,中间皆为冥币),到绵阳市涪城区跃华路“茶言观舍”茶楼601雅间与刘某某完成交易,获赃款5万元。刘某某回家清点“假币”时发现被骗,遂报案。

2019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行李箱另查获复印有单面人民币的A4纸93张,每张A4纸印有3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图案,其中印有正面图案的156张,面值15600元,印有背面图案的123张,面值1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呙建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页。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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