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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行贿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如东县国营**农场**大队****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如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在承接如东经济开发区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谋取竞争优势、在工程费用结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至2017年间,先后三次向时任如东经济开发区**局**孙某某(已判决)行贿人民币共计6000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孙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孙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孙某某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开发区记账凭证及附件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及已判决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鑫鑫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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