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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45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诸暨市戈登建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系诸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公司和**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7.5%左右开票费的方式,从**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虚开税款金额为570556.92元;从杭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虚开税款金额为123873.8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国税部门申报认证抵扣,抵扣税款金额为694430.8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程某某已向诸暨市税务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共计1027692.65元,又向诸暨市公安局退赃694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收据、承兑汇票、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收缴款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程某某及同案人员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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