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011962********,汉族,高中文化,**县**有限公司监事,籍贯山西省孝义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楼**室,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单元**室。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与田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田某某出资500万元,购买巴东县**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东县**镇**路**号的土地。为规避购买土地所必须进行的招拍挂程序,田某某、程某某商定由程某某虚构向田某某借款,经民事诉讼后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田某某。同年11月,田某某制作了一份时间为2016年7月5日、程某某代表巴东县**投资有限公司向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田某某独资企业)借款300万的借条,程某某在该借条上签名。同年11月8日,田某某以此为据,向巴东县人民法院野三关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并将该借条作为证据提交,当日野三关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下达了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巴东县**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定于2016年11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巴东县**投资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2016年11月22日,田某某以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向巴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25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同年11月28日,巴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次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鄂2823执95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巴东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500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债务,另由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找补巴东县**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同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向巴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12月16日,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经查,巴东县**投资有限公司与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资金往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致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猛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