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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2000********,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公寓**号楼**门**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陈某某、翟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卢浮广场亿君酒吧消费时,陈某某因琐事与邻座一男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纠集被告人程某某及翟某某等人欲对该男子实施殴打。期间,该男子在亿君酒吧外与路过的曹某某偶发争执并相互殴打,曹某某因碰撞到旁观的被告人程某某及陈某某而与该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程某某及陈某某、翟某某等人共同对曹某某进行殴打,致曹某某右耳廓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取得了被害人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受人纠集,伙同多人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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