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聚众斗殴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中在校学生王某甲、李某甲因琐事在校内发生矛盾,李某甲通知杜某某,杜某某纠集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等人;王某甲纠集张某甲、单某甲、程某某等人,于2019年1月18日下午学校放学时,在校门口双方多人聚众斗殴,李某甲被程某某用拳头打伤面部,鼻子流血不止,其他人员也有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尉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2)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程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3)QQ聊天截图证明同案人杜某某纠集人打架的情况;(4)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李某甲已获得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程某某的民事赔偿5万元,李某甲对该四人予以谅解的情况。(5)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程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杜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18日下午李某甲纠集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古某某、赵某某等人和王某甲、程某某一方纠集多人在**一中校门口发生打架的事实及经过;(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单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 2019年1月18日下午,在**一中校门口,其一方的程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单某甲等多人和李某甲、李某甲、杜某某、赵某某、李某乙一方的多人约架、打群架的情况;(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18号下午四点多,其听说儿子李某甲在**一中校门口挨打了,其赶到现场,看见儿子李某甲鼻子流血了,其儿子给其指认说六七个打他了,参与打架的其一个都不认识的情况。(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9年1月19号下午三四点,其听说“李某甲挨打了”其到现场后,看见李某甲脸上流血了,拿着手机赶紧打110报警,参与打架的其一个都不认识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2019年1月18日下午其一方的多人和程某某一方的多人发生打架,其被程某某一拳打中鼻子,当时鼻子流血了,之后张某丙、单某甲、李某丁、郑某某、程某某等人围着其拳打脚踢的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1月18日下午,其和张某乙、张某甲、单某乙、王某甲等人与李某甲一方的多人发生打架,李某甲拽住其打其头部,其对着李某甲用拳乱打,其他人也互相乱打,李某甲的鼻子流血了,其本人的脸肿了、下巴流血了,王某甲眼角流血了的情况;同时证明李某甲给他爸他哥打电话,他爸他哥过来之后,李某甲和他爸一块对其殴打,然后李某甲他哥报警的情况。5.鉴定意见:尉某某公安局【2019】38号法医临床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校学生王某甲、李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为了报复对方、逞强好胜,李某甲纠集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等多人;王某甲纠集张某甲、单某甲、程某某等多人,在学校大门口打群架,被告人程某某积极参与双方的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对另一方的受伤人员进行了民事赔偿,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献伟

检察员:王志强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