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期**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城**栋**3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西安市碑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6月29日解除留置,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碑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程某某应聘至**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底,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业务部和**广告公司签订的虚假合同,套取**股份有限公司报销费用70万元。扣除税点7万元后将63万元转入程某某个人中信银行(62299815********)账户内。程某某又将该63万元再次转入其民生银行(05160144********)账户,将其中15万元用于购买业务部使用车辆,剩余4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
2.任职证明;
3.银行流水;
4.**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4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101****;
2.案卷叁册,单页材料柒页;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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