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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4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西省**财务**,**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单元**号,住**。2012年1月30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7年9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山西省**财务**期间,在明知公司资产状况的情况下,仍帮助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已判刑)在公司改制期间刻意隐瞒能源基金及服务管理费等账目,隐匿、侵吞公司财产17195.34万元用于改制后的孙某某个人持股的公司及下属分公司。通过改制,被告人程某某通过改制身份置换、股权激励、改制方案配置的关键岗位股和风险股、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等拥有公司股权共计941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作为山西省**财务**,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程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3344****。

2.案卷材料十八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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