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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Z670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之后担任“大总管”职能窗口。2019年7月,程某某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直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涉案人员上千人。

2020年9月1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建宇新时区5栋22-20将被告人程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毅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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