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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等7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111968********,汉族,大学文化,湖北**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巷**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巷**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7********,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街**组,住湖北省宜城市**室。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0********,汉族,大学文化,湖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宿舍,住湖北省宜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路**号,住湖北省宜城市**巷**院**单元**楼。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8********,汉族,大学文化,湖北**有限公司**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宜城市中华大道嘉豪城市**园**栋**室。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辛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街**号,住湖北省宜城市**街**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湖北省公安厅、十堰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程某甲、黄某某等42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以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等3单位涉嫌高利转贷罪等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至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9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9月4日)。2020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将被告人程某甲、宋某某、黄某某、关某某、向某某、程某乙、辛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分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初,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湖北省襄阳市**法院(以下简称襄阳**法院)时任院长王某某、副院长雷某某将异地任职的消息后,意图通过组织众人赴襄阳**法院上访的方式给襄阳**法院领导施压,以达到解决其诉求的目的。

2016年9月9日至11日,张某某召集范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程某甲、黄某某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专门安排策划围堵襄阳**法院相关事宜。在张某某的指使下,程某甲组织**实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多次召开围堵襄阳**法院动员部署会,范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程某甲、黄某某在会上积极安排策划、鼓动引导**实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职工去襄阳**法院上访,并许诺给到场职工每人发放200元补助;在张某某的指使下,黄某某安排被告人关某某、向某某准备侮辱性的文字内容和王某某、雷某某的个人照片,用于制作横幅标语及手举牌;被告人宋某某会后回到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并在襄阳市**客运公司租赁8辆大巴车,**化工有限公司职工集中乘车去襄阳**法院做准备。

2016年9月9日至11日,襄阳**法院获悉张某某将组织职工到襄阳**法院上访的消息后,时任襄阳**法院副院长的雷某某带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找张某某释法说理。9月11日下午,雷某某和工作人员在**实业公司办公楼发现上访用的横幅、标语、照片等物品,雷某某再次劝诫张某某不得以违法手段上访,但张某某置若罔闻。

2016年9月12日6时30分许,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实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800余名职工乘坐租赁的二十余辆大巴车及公司车辆、部分私家车陆续赶到襄阳**法院门前聚集,张某某、景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向某某等人负责现场指挥,将襄阳**法院大门通道、诉讼通道完全堵塞,被告人辛某某向现场人员发放横幅、绳子、胶带等物品,协助现场人员举拉横幅、标语、照片等向过往群众、车辆进行展示。现场的横幅、标语印有“枉法狗官王某某”、“狗官雷某某爬出襄阳”、“枉法法官王某某、违法查封企业账户”等字样;手举牌上印有时任襄阳**法院院长王某某、副院长雷某某个人头像,并附有侮辱、诽谤性文字。被告人程某乙在现场安排职工站位堵塞襄阳**法院行人通道,多次强行拉扯、阻止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办公楼;郑某某(另案处理)堵塞襄阳**法院大门通道,阻止他人进入。9月12日9时许,向某某将印有“襄阳枉法奖”“枉法贪官 司法败类”字样的两面锦旗交给张某某,张某某、范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一同进入襄阳**法院办公楼与襄阳**法院领导谈判。后在有关部门劝说下张某某才同意与襄阳**法院领导见面,安排撤离现场人员。当日9时30分许,在张某某、宋某某、向某某等人指挥安排下,现场聚集人员才有组织分批次乘车撤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锦旗;2.湖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十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会计凭证复印件、接处警材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熊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甲、向某某、宋某某等七人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宋某某、黄某某、关某某、向某某、程某乙、辛某某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刘清芝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甲、宋某某、辛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乙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城市丁家巷农商行家属院家中,联系电话1388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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