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住沧县**乡**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4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其员工付某某在位于沧县**村的**公司仓库内,多次将从浙江义乌徐某某(已判刑)处购买的口罩,对外宣传为加厚防病毒口罩进行销售。

其中,被告人程某某、付某某将快递到沧州的口罩加价销售给庞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尹某某、宋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夫妇等人,销售金额8万余元;

被告人程某某还通过由浙江的徐某某等代发货的方式加价销售口罩给巩某某、张某丙、焦某某、李某乙、张某丁、刘某甲、于某甲、于某乙、张某戊等人,销售金额3万余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程某某、付某某处扣押口罩3600个;被告人程某某拉运至**庄分发口罩12000余个。

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口罩的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快递明细、花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乙、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赵某丙、宋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徐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庞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周某某、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宝盈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