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8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社**镇**院**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街镇**社**路**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麦某某、余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下午,陈某在深圳市宝安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余某甲购买毒品冰毒,让余某甲送货到深圳市宝安区**汽车站。被告人余某甲拒绝送货,让陈某回肇庆市广宁县再联系其购买,并告知陈某毒品冰毒价格为人民币500元。陈某表示近日回肇庆市广宁县找余某甲购买。

2019年8月9日下午,陈某联系被告人余某甲购买毒品冰毒,通过微信向余某甲转账人民币600元。余某甲遂微信联系被告人麦某某,让麦某某帮忙联系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麦某某便问了当时正与其在一起的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表示可以找到毒品冰毒。随后麦某某与余某甲约定毒品冰毒价格为人民币530元,余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了530元给麦某某,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了500元给程某某。程某某联系微信名为“利是仔”人员,转账了400元给对方,从对方处购得毒品冰毒。程某某买来毒品冰毒后,与麦某某一起将部分冰毒截留,用于二人吸食,剩余部分则由麦某某在**县**幼儿园附近交给余某甲。余某甲拿到毒品冰毒后,截留一部分冰毒,然后将剩下的冰毒用烟盒装好,送到广宁县**花园楼下交给陈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余某甲被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陈某处查获交易的毒品,在余某甲身上查获其截留的部分毒品。经称重和鉴定,从陈某处查获毒品冰毒净重0.5克,从余某甲处查获毒品净重0.2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当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甲被抓获后,配合民警联系被告人麦某某,称再要购买100元的毒品冰毒,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麦某某。麦某某将该100元转给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将毒品冰毒交给麦某某。麦某某到广宁县**幼儿园附近准备将毒品冰毒交给余某甲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麦某某处查获了准备用于交易的毒品冰毒。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净重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20日晚上,民警根据线索在广宁县**路路口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毒品及包装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麦某某、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抓获过程、毒品称量过程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麦某某、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麦某某、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甲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某、麦某某、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麦某某、余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