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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村**2003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7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3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12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0********,苗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2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嘉善县**街道**小区**号**楼、**小区**号**楼**间及**街道**小区**号**楼**室、**小区**号**楼**间**室、**小区**号**楼**间**室等地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共计组织赌博17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700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12场,参与期间抽头获利共计1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牌九牌、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欧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分别共计人民币17000元、1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霁隽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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