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0********,苗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2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嘉善县**街道**小区**号**楼、**小区**号**楼**间及**街道**小区**号**楼**室、**小区**号**楼**间**室、**小区**号**楼**间**室等地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共计组织赌博17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700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12场,参与期间抽头获利共计1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牌九牌、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欧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分别共计人民币17000元、1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霁隽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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