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制造厂法定代表人,住舒某某**镇**制造厂(户籍地安徽省舒某某**乡**村**村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6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某某**镇**制造厂(户籍地安徽省舒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江苏省无锡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制品厂,住江苏省**市**区**镇**坊**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区**镇**村**号)。被告人时某某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6日本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某某**镇**制造厂(户籍地安徽省舒某某**乡**村**村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5年**月**日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舒某某**镇**制造厂(户籍地安徽省舒某某**乡**村**村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安徽省凤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股东,住**职工宿舍(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化工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吴某某、程某甲、吴某甲、常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时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被告人程某某欲生产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献礼”版和“五年”版白酒,为了获取用于制假包装材料,经被告人常某某介绍,程某某向被告人时某某订购包装材料,其中“献礼”版2500套、“五年”版2000套、瓶盖12000个,先后支付货款共计21万余元。被告人时某某未经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组织他人制作后交付给程某某2000套“献礼”、1000套“五年”包装材料、12000个酒瓶盖,擅自制造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445000余件。被告人常某某明知程某某等人生产假冒古井贡酒,仍向其销售散装白酒10000多斤,此后程某某组织被告人吴某某、程某甲、吴某甲在**制造厂生产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献礼”版和“五年”版白酒,共计约2300箱(每箱4瓶),非法经营数额3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假冒古井贡酒及包装材料等物证;
2.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4.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公安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吴某某、程某甲、吴某甲、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吴某某、程某甲、吴某甲、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程某某、吴某某、程某甲、吴某某、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清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时某某现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程某甲、吴某甲、常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随案移送物证若干(详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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