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等二人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5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村**9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的出租屋内,利用一副“鱼虾蟹”赌具,赌注为10至60元不等金额,赔率为1赔2倍,先后三次做庄设赌供参赌人员赌博;其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五次在邹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做庄设赌供参赌人员赌博,每次均有五、六名参赌人员参与赌博。程某某每次设赌后,均拿几十元至一百多元不等的金额给邹某某作为补偿茶水费和卫生费。2020年7月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出租屋进行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邹某某、程某某及参赌人员钟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廖某某等人(上述人员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提取扣押赌具“鱼虾蟹”一副、赌资人民币4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鱼虾蟹”赌具一副、人民币424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廖某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钟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2020年10月28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身份证明材料各2份;建议罚没意见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