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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51972********,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温县**镇**镇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某某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产1区166病房,将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红色OPPO R11S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某某公交医院病房楼4楼9/病房+5床,将被害人韩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蓝色华为9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53元。 

2019年10月20日0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某某郑州市妇幼保健院5楼6床,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 

 2019年12月02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人民医院1号楼19楼东区13床,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413元。

 2019年12月02日06时4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人民医院1号楼5楼走廊+13床处,趁被害人张某乙睡觉之际,自其腰下盗走一部VIVO X23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乙、孙某某等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扣押笔录;7、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价值较大,且具有扒窃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小帅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1、​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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