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93********,大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乡**村**组。2020年8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旺座国际网鱼网咖上网,趁与其同在一个包间的被害人丁某某睡着之际,将该丁放于大腿下面的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华为畅享型黑色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400元。2020年8月6日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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