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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长安区韦曲西韦北堡盗窃被害人张某甲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电瓶卸下卖出,卖得赃款400元。

2、2019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长安区韦曲侯家湾综合市场盗窃被害人张某乙一辆青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收废品的,所得赃款500元。

3、2019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长安区韦曲侯家湾村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收废品的,所得赃款500元。

4、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流窜至长安区韦曲上塔坡村盗窃被害人张某丙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电瓶卸下卖出,卖得赃款400元。

5、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长安区韦曲上塔坡村盗窃被害人付某某一辆深绿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电瓶卸下卖出,卖得赃款400元。

6、2019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长安区韦曲双竹村盐业公司小区盗窃被害人潘某某蓝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电瓶卸下卖出,卖得赃款400元。

7、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流窜至长安区太乙宫街道盗窃被害人向某某逃离现场,骑到长安区韦曲文化街附近被长安区分局韦曲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严某某等陈述;

4.证人朱某某等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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