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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6********,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7月2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5时许,程某某走到保亭县城七仙广场,看到**号阁楼**房间灯亮,于是程某某走上**楼,进入一间小房里,将杨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苹果iPhoneXS手机偷走。过几天后,程某某将该手机出卖。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88元。2019年7月24日,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住保亭县**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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