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0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2019年9月1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小区的充电箱内窃得硬币若干。
2020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的充电箱内窃得硬币300余元,其中355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余杭区乔司街道**网咖内,趁被害人葛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座椅上的OPPO牌手机1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后被行政拘留七日。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玲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监控光盘2份;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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