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9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县**乡**村**街**号(自报)。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涌路143号门前,盗去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广泽品牌TDT018型号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2元)。
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涌路157号附近,盗去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一辆(不予估价)。
2020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中路5号DM便利店门口,盗去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爱玛牌TDR10032型号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
2020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涌路157号附近,盗去被害人万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一辆(不予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良珍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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